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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Information disclosure

松永福利器具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松永福利器具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杜国强

建设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盛路265号、325号、328

项目名称

松永福利器具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类型

现状评价

简介:

松永福利器具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位于金山区林盛路268号、325号、328号共有3个厂区,268号厂区主要为铝氧化及其辅助工艺,325号厂区主要为注塑及其辅助工艺,328号厂区主要为机械加工、组装及其辅助工艺。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福利轮椅、福利器具及相关零部件、医疗器械及产品零部件的表面处理。

建设单位自办厂以来未进行过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工作,不能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本次是用人单位第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相关人员

现场调查、时间

现场调查人员:叶杰

现场调查时间:2020.9.7-9

现场采样、检测及时间

现场采样人员:叶杰、阮健红、温海静

现场检测时间:2020.9.7-9

实验室检测、时间

实验室检测时间:2020.9.7-15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杜国强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硫酸、二氧化氮、氢氧化钠、氧化铝粉尘、氧化钙粉尘、污泥粉尘、磷酸、苯乙烯、聚丙烯粉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铜烟、布粉尘、一氧化碳、电焊弧光、工频电场、高温、噪声、塑料热解气等。

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本次检测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限值要求。本次检测的噪声和工频电场等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卫生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松永福利器具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属于“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康复辅具制造”,行业代码C3586。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第二类“制造业”第二十项“金属制品业”,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工程防护设置不全面、个人防护用品有缺失、告知牌有缺失;②缺少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③体检项目不全、体检人数不全;④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如:未能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未按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档案归档不规范等

建议:

完善防护设施的设置

建议用人单位在268号铝氧化车间抛光检验岗位、328号前道加工车间操作工岗位设置相应工程防护设施。

建议用人单位在328号焊接车间抛光打磨工岗位更换合适的工程防护设施,将该岗位的噪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完善应急设施的设置

建议用人单位在化学品库配备接液盘,在化学品库设置事故通风、满足换气次数12/h;在268号污水处理站和328号铝氧化车间设置喷淋洗眼装置,设置位置满足15m的响应范围和10s的响应时间。

完善个人防护用品的设置

建议用人单位给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岗位员工配备相应的防毒口罩,并做好相应领用记录。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第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达到100%,并积极督促和安排需要复查人员进行复查。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出现健康损害的,应当积极予以诊治,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置,同时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来控制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并对接触者的健康影响及其程度进行有效评价,以便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防护措施。

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要求,制订企业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具体要求如下:①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②暴露于LAeq8(85dBA)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毎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对于已发生高频听偏移的职工,应当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听力保护措施。③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如设置隔声罩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在管理上应当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旧的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④职工暴露于85dBA)(LAeq8100dBA))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5dBA)以下。⑤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用人单位应在缺少中文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的岗位,补充相应的警示说明。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完善工程防护设施的描述;

2.细化强酸强碱储存场所防泄漏应急救援措施的调查与评价;

3.核实化学品成分、浓度、包装规格;

4.完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的收集与分析;

5.专家提出的其他建议。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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