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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上海长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上海长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

邹训

建设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高丰路839

项目名称

上海长岛生物新厂区装修项目

评价类型

控制效果评价

简介:

上海长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为生产产能扩大,现有场地已无法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故决定搬迁新厂房,新厂房为租赁厂房,位于东方美谷园区内,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高峰路839号,主要从事临床检测试剂盒的生产与销售,年产各类试剂盒、稀释液、清洗液、洗针液、质控品等396100盒。新厂房为总建筑面积为4935平方米的三层厂房,本次搬迁对租赁厂房主体结构不会变动,仅涉及到装修(仓库、生产、办公)、消防升级改造、机电安装。

本次评价涉及具体建设范围:1栋主楼、1栋副楼、1处废水处理站和1间门卫室,生物安全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评价相关人员

现场调查、时间

现场调查人员:王加平

现场调查时间:2020.7.22-24

现场采样、检测及时间

现场采样人员:金健蛟、姚云、沈敏杰

现场检测时间:2020.7.22-24

实验室检测、时间

实验室检测时间:2020.7.22-29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邹训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氢氧化钠、盐酸、叠氮化钠、氢氧化钾丙酮、异丙醇、三氯甲烷、乙酸、氯化镍、硫酸、臭氧硫化氢二甲基甲酰胺、氯化钡、氯化锌、氯气、次氯酸钠、氮气低温(羟甲基)氨基甲烷、吐温80、甘露醇、咪唑、4-羟乙基哌嗪乙磺酸、聚乙二醇、牛血清白蛋白、凝血酶、蔗糖、氯化钙、氯化铯、甘氨酸、酵母提取物、胰蛋白、酪蛋白、乙醇苯酚、硫柳汞钠、三氯甲烷、三氯化铁、丙三醇聚合氯化铝、聚丙烯酰胺、工频电场噪声

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本次检测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限值要求。本次检测的噪声和工频电场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卫生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项目行业分类为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C277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第二类第十四项“医药制造业”中的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鉴于本项目使用的原辅料中有剧毒品,将本项目调整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项目。

本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职业卫生检测结果、岗位防护设施设置及个体防护用品设置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的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本项目副楼1F的危废间和碱存放间工人作业时会接触到氨和氯,但建设单位未设置相应的有毒气体报警装置;②建设单位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未设置公告栏;③建设单位未在主楼1F2F的生产区及废水处理站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部分区域虽张贴了警示标识,但仍有缺失,需进一步完善。

建议:

完善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危废间设置氨和氯的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手持式有毒气体报警装置。

完善职业卫生公告栏的设置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应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告栏的具体要求如下:

1)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

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完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

根据《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2012年)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完善作业场所内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具体要求如下: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ƒ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④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⑤低温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3)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4)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

5)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6)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7)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8)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9)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对于委外人员进行废水处理设备及生产使用罐体的维修时,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工作。事先制订好维护、检修方案,并监督工人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的要求进行作业,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建设单位应根据《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本项目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⑦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2012年)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人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的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补充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处置方式的描述;

2.细化化学品储存使用、污水处理清淤、设备检维修作业应急救援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3.完善岗位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的分析与评价;

4.专家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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