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
上海双燕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吕向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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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环城西路3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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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上海双燕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评价类型 |
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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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双燕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7月11日,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环城西路3111号,法定代表人为雷建民。经营范围包括机电设备、工艺管线、电气仪表、管道组合件、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机电材料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 本次评价范围为一期车间、二期车间、办公楼、仓库、油漆储存点、调漆房、空压机房一、清洗机房、室外堆场及厕所在生产运行期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治内容进行评价,该项目涉及的放射源(探伤室)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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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相关人员 |
现场调查、时间 |
现场调查人员:王加平 现场调查时间:2020.5.2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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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及时间 |
现场采样人员:李慧、金健蛟、谢俊华 现场检测时间:2020.5.2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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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检测、时间 |
实验室检测时间:2020.5.2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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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吕向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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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二氧化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二甲苯、乙苯、乙酸丁酯、正丁醇、三氧化铬、镍及其无机化合物、氢氧化钠、一氧化碳、苯甲醇、4-氨丙基吗啉、四亚乙甲基戊胺、碳化硅粉尘、砂轮磨尘、氧化铝粉尘、氧化铁粉尘、电焊烟尘、噪声、电焊弧光、工频电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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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 |
本次检测的氧化铁粉尘、氧化铝粉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碳化硅粉尘(总尘)、碳化硅粉尘(呼尘)、丁醇、乙苯、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丁酯、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三氧化铬、镍及其无机化合物及氢氧化钠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卫生要求。 本次检测的工频电场、电焊弧光、噪声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卫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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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上海双燕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属于“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行业代码C352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上海双燕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二“专用设备制造”,风险分类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行业。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二氧化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二甲苯、乙苯、乙酸丁酯、正丁醇、三氧化铬、镍及其无机化合物、氢氧化钠、一氧化碳、苯甲醇、4-氨丙基吗啉、四亚乙甲基戊胺、碳化硅粉尘、砂轮磨尘、氧化铝粉尘、氧化铁粉尘、电焊烟尘、噪声、电焊弧光、工频电场等。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物功能分区、设备布局、职业卫生检测等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工程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建筑卫生设计、生活辅助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部分符合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工程防护设施(刷漆操作位未设置防毒设施);②应急救援设施(喷漆房附近设置的洗眼器距离喷漆房的距离大于15m;调漆房附近未设置洗眼器;工人在进行刷漆作业时附近15m内未设置洗眼器);③个体防护用品(清洗工未配备防毒口罩;下料工未配备防尘口罩;机加工未配备防噪耳塞或耳罩)④建筑卫生设计(一期车间内的喷漆房、晾漆房、喷砂房区域和仓库内的空压机房二区域的照度不符合GB50034的要求);⑤生活辅助设施(用人单位未设置更衣室和浴室);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不完善(部分岗位警示标识张贴不全;部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全;部分岗位检测项目不全;部分劳动者未进行岗前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建议: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标准要求,对企业作出以下整改: 完善岗位防护设施的设置 用人单位应为刷漆操作位设置固定式的局部排风装置或移动式的废气处理装置,并选择合适的风量及数量。局部排风装置均应设专人经常检查,定期维修维护,确保排毒系统正常运转,以保证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防毒设备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罩口时不应通过操作人员的呼吸带,且控制风速应保持在0.25m/s-3m/s的范围内。 完善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8.3条,用人单位应在喷漆、刷漆和调漆这些区域附近分别设置固定或移动式的洗眼装置,并在显眼处张贴指示标志,以确保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是流动水。应急喷淋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小于15m,安装在交通便捷、与疏散撤离方向一致的相对安全处,应保证洗眼器指示标识完好,外观完好,无锈蚀、阀门开关有效、总阀处于常开状态,冲眼喷头滤网无堵塞、出水压力正常,水源清澈,洗眼喷头保护罩盖完好,过滤网不锈蚀或堵塞。其次要做好保温措施,防止低温冰冻影响使用。 完善个体防护用品的设置 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等相关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为清洗工配发防毒口罩;为下料工配发防尘口罩;为机加工配发防噪耳塞或耳罩;同时用人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工人按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使工人掌握各岗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及相应的个人防护知识,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保证防尘、防毒、防噪等个体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完善生活辅助设施的设置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用人单位应设置浴室,对浴室的要求为①浴室可由更衣室、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②4-6个淋浴器设1具盥洗器;③每个淋浴器最多使用人数6人;④女浴室和车间浴室不得设浴池;⑤体力劳动强度Ⅲ级或Ⅳ级者可设部分浴池,浴池面积一般可按1个淋浴器相当于2㎡面积进行换算,但浴池面积不宜<5㎡。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用人单位应设置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室分柜存放的原则设计,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 完善车间采光照明的设置 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增加调漆房、喷漆房、晾漆房、喷砂房、空压机房一、空压机房二中部分岗位的照度,使之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相关要求。 完善警示标识的设置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本项目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完善作业场所内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以及告知栏的设置,具体要求如下: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ƒ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④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⑤产生电焊弧光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2)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3)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4)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5)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6)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7)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8)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9)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10)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7>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达到100%,并积极督促和安排需要复查人员进行复查。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出现健康损害的,应当积极予以诊治,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置,同时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来控制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并对接触者的健康影响及其程度进行有效评价,以便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防护措施。 8>落实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且检测项目应覆盖员工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由于用人单位订单减少的关系,本次检测实时,焊机设备运行不足1/10,操作工、打磨工、下料工使用的设备均运行不足1/2,说明检测时工况不是满负荷运行,检测数据的代表性不够,建议用人单位在满负荷运行时再行检测。 用人单位打磨设备和吹气设备运行时产生的瞬时噪声的检测值在90dB(A)以上,建议增设相应的降噪设施或加强个体噪声防护,并制定听力保护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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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1.完善局部防尘毒工程防护设施的描述与评价; 2.细化应急救援措施的描述与评价; 3.按照独立单元完善全室机械通风的描述与分析; 4.细化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的分析: 5.专家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 |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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