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上海银汀创新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属于“金属门窗制造”,行业代码C331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上海银汀创新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金属制品业”,风险分类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行业。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二氧化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溶剂汽油、三氧化铬、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一氧化碳、氢氧化钠、硫化氢、氨、碳化硅粉尘、砂轮磨尘、不锈钢粉尘、氧化铁粉尘、电焊烟尘、木粉尘、铝合金粉尘、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粉尘、混合粉尘、噪声、电焊弧光、紫外辐射、工频电场、激光辐射及高温等。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物功能分区、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生活辅助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等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测、岗位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部分符合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为:(1)职业卫生检测(①打磨车间的打磨岗位和木工车间的木工岗位噪声超标;②油漆车间的调漆操作位二甲苯超标);(2)岗位防护设施(①打磨车间的打磨操作位和木工车间的开料操作位未设置相应的隔声降噪防护措施;②油漆车间调漆操作位配置的局部吸风装置的控制风速偏小,不符合职业卫生的相关要求);(3)应急救援设施(①喷砂房、木工车间、危废间和废水处理站附近未设置洗眼器;②危废间、废水处理站和气瓶间未设置事故排风装置;③废水处理站未设置硫化氢和氨的有毒气体报警装置);(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不完善(①用人单位未在危废间和废水处理站张贴相应的警示标识,部分车间虽张贴了警示标识,但未涵盖该车间所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②公告栏只展示了当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缺少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③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不全;④部分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全或检测项目与实际不符;⑤未查见部分复查人员的复查资料;⑥未查见离岗工人的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建议: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标准要求,对企业作出以下整改:
对于噪声超标岗位的建议
根据现场检测,用人单位打磨车间的打磨操作位和木工车间的开料操作位噪声超标,原因分析为设备运行时固有噪声较大及附近其他设备运行时对其产生的影响。建议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等规范的要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以减少设备固有噪声强度;
2)合理安排休息,减少作业工人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的隔声措施。
3)加强对作业人员防噪耳塞(耳罩)佩戴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对于二甲苯超标岗位的建议
根据现场检测,用人单位油漆车间的调漆操作位二甲苯超标。建议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等规范的要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不影响作业人员作业的前提下,增大局部吸风装置风速和(或)缩短局部吸风装置罩口与作业人员的操作点的距离,使得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2)加强对作业人员防毒口罩佩戴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完善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
1)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8.3条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喷砂房、木工车间、危废间和废水处理站附近分别设置固定或移动式的洗眼装置,并在显眼处张贴指示标志,以确保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是流动水。应急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小于15m,安装在交通便捷、与疏散撤离方向一致的相对安全处,应保证洗眼器指示标识完好,外观完好,无锈蚀、阀门开关有效、总阀处于常开状态,冲眼喷头滤网无堵塞、出水压力正常,水源清澈,洗眼喷头保护罩盖完好,过滤网不锈蚀或堵塞。其次要做好保温措施,防止低温冰冻影响使用。
2)根据《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第6.4条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危废间、废水处理站和气瓶间设置事故通风装置。①事故排风装置的通风量应使该空间的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次/小时;②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毒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③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3)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废水处理站设置硫化氢和氨的有毒气体报警装置,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手持式有毒气体报警装置。报警装置的相关要求可参照表1-3-1。
表1-3-1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选用推荐一览表
有毒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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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报值(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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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警仪的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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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误差(%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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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时间(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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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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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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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D、F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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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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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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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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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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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D、F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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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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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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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完善作业场所内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以及告知栏的设置,具体要求如下: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ƒ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④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⑤产生电焊弧光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⑥产生激光辐射的作业场所设置“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2)职业卫生公告栏应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4)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5)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6)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7)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8)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9)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10)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11)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5>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落实好以下措施:
1)落实好员工的岗前、在岗、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
2)根据工作人员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要求,确定工作人员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3)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并积极督促和安排需要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4)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出现健康损害的,应当积极予以诊治,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置,同时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来控制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并对接触者的健康影响及其程度进行有效评价,以便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防护措施。
6>落实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且检测项目应覆盖员工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
7>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8>加强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监管,特别是对于噪声超标和二甲苯超标岗位作业的工人,用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来保护劳动者。
9>对于厂区内设置的氩气罐和氮气罐,用人单位应设置相应的围栏并落锁,设置专人来进行管理。对于气体的卸料过程,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监管,做好相关的职业卫生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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