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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上海青浦白鹤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上海青浦白鹤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陈思捷

建设地址

青浦区白鹤镇胜新村738号

项目名称

上海青浦白鹤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评价类型

现状评价

简介:

上海青浦白鹤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8月23日,注册地位于青浦区白鹤镇胜新村738号,法定代表人为曹隽。经营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并提供与污水处理有关的服务。

本次评价范围为粗格栅、进水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初沉池、氧化沟、二沉池、反硝化生物滤池、超滤车间、加药间、紫外线消毒池、加药房、回流及剩余污泥泵房、储泥池、污泥浓缩脱水机房、鼓风机房、除臭装置、高低压配电间、高压配电间和综合楼在生产运行期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治内容进行评价。

评价相关人员

现场调查、时间

现场调查人员:王加平

现场调查时间:2020.7.29-31

现场采样、检测及时间

现场采样人员:金健蛟、党政

现场检测时间:2020.7.29-31

实验室检测、时间

实验室检测时间:2020.7.29-8.3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思捷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硫化氢、氨、氢氧化钠、氯化氢、氯气、臭氧、乙酸钠、聚合氯化铝、次氯酸钠、聚丙烯酰胺粉尘、噪声、高温、工频电场及紫外辐射等

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的硫化氢、氨、氯化氢及盐酸、氯、氢氧化钠及PAM粉尘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卫生要求。

本次检测的噪声、紫外辐射、高温及工频电场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卫生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上海青浦白鹤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属于“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D462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上海青浦白鹤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第三类第2项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风险分类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行业。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硫化氢、氨、氢氧化钠、氯化氢、氯气、臭氧、乙酸钠、聚合氯化铝、次氯酸钠、聚丙烯酰胺粉尘、噪声、高温、工频电场和紫外辐射等。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物功能分区、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生活辅助设施、职业卫生检测、工程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等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部分符合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1)①未在氧化沟、回流及剩余污泥泵房设置硫化氢和氨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卡;②未在加药房和加药间设置“当心有毒气体”、“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的警示标识;③公告栏只展示了当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缺少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2)①用人单位在2009年正式投入运行前未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设计专篇编制和控制效果评价;②在2016年的升级改造项目中,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资料。

3)①用人单位2017年和2018年需复查听力的为同一人,但未进行复查,且2019年未对该员工进行噪声项目的体检;②用人单位对于2019年新入职的一名员工未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③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近三年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可得出,用人单位劳动者的体检项目不全或与实际岗位接触情况不符(均未进行高温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

建议: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标准要求,对企业作出以下整改: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完善作业场所内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以及告知栏的设置,具体要求如下:

1)在氧化沟、回流及剩余污泥泵房附近设置硫化氢和氨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2)在加药房和加药间附近设置“当心有毒气体”、“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的警示标识;

3)职业卫生公告栏应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落实好以下措施:

1)落实好员工的岗前、在岗、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

2)根据工作人员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要求,确定工作人员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3)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并积极督促和安排需要复查人员进行复查(特别是对于噪声需复查的该名员工,尽快安排其进行复查)。

4)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出现健康损害的,应当积极予以诊治,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置,同时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来控制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并对接触者的健康影响及其程度进行有效评价,以便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防护措施。

5)特别是对于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3>落实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且检测项目应覆盖员工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

4>在涉及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原料和规模的改建、扩建、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做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

5>对于生产所需使用的化学品的卸料过程,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监管,做好相关的职业卫生防护工作。

6>对于工人进入粗格栅、细格栅及污水池等有限空间中进行杂物清理、清淤和设备检维修作业,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工作。事先制订好维护、检修方案,并监督工人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和《硫化氢职业危害防护导则》(GBZ/T 259-2007)的要求进行作业,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补充完善用人单位近期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

2.细化报警装置设置位置;

3.细化职业健康检查复查结果分析,并提出建议;

4.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建议:

5.专家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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