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分类标准,用人单位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4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于第十三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第四项“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
用人单位建筑物功能分区、设备布局、总体布局、生活辅助设施、个体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工程防护设施的设置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的要求,但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和应急救援设施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
建议:
1、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显示,在8#厂房、危险品库二甲苯有检出,建议用人单位在7#、8#厂房、危险品库设置全室机械通风装置兼做事故通风,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
2、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栏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3、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内容。
4、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达到100%,并积极督促和安排需要复查人员进行复查。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出现健康损害的,应当积极予以诊治,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置,同时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来控制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并对接触者的健康影响及其程度进行有效评价,以便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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