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信息公示表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上海吉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陈军 |
项目名称 | 上海吉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评价类型 |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地址 | 上海市奉贤区平庄东路2858号17#厂房 | ||
项目组人员 | 黄婷、雷亚男、李梅、韩晓希 | ||
现场调查人员 | 李梅、雷亚男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5/3/6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李梅、曾海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5/3/17-3/19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陈军 | ||
评价结论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9修订版)的分类标准,用人单位属于“C3569 其他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C3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C356)”,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氢氧化钠、(1-羟基乙叉)双磷酸钠盐、[(磷酸甲基)亚氨]双[2,1-亚乙次氨双(亚甲基)]四磷酸钠盐、噪声、工频电场等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设计卫生、职业卫生培训、应急救援等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规定的要求。但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个体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方面存在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本次评价检测5个作业点,合格点数共计5个,合格率100%。 (2)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用人单位采取了相应的防毒、防噪、防工频电场等措施。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的要求。 (3)应急救援措施: 用人单位制定有《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设置有医药箱、喷淋洗眼器、防泄漏托盘、黄沙等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4)个体防护: 用人单位制定了个体防护用品配置制度,为员工发放了个人防护用品,但未给动力设施站的巡检人员配备防毒口罩、防护眼镜;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部分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的相关要求。 (5)建筑卫生学、总体布局、设备布局与辅助用室: 用人单位的建筑设计卫生、总体布局、设备布局与辅助用室设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和《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6)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 用人单位未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未能提供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告知单;动力设施站未张贴“戴防护眼镜”“戴防护口罩”的指令标识。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要求。 (7)职业卫生管理: 用人单位设有1名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已基本制定,但总体落实不到位,在职业卫生管理仍存在不足如:①用人单位未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未能提供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告知单;②用人单位2023-2024年均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③用人单位未提供2024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④用人单位未提供2024年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复查报告;未对动力设施站的巡检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同时多名组装人员按照电工作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与实际接触危害因素不一致。2024年原焊接工艺取消,但未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由此,用人单位已采取的一系列职业病防治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疏漏和不足。建议用人单位落实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意见、能整改的尽快整改,不能整改的应提出建议和相关补充措施,尽快使职业病防治工作逐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以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 ||
现场的图像影像 |
| ||
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上一条:上海星墨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上海度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16022096号-2奕云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