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信息公示表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上海峰梅精模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周保喻 |
项目名称 | 上海峰梅精模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评价类型 | 现状评价 |
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4999弄2号楼、3号楼 | ||
项目组人员 | 袁鹰、代晓燕、张阳、韩晓希、马丹 | ||
现场调查人员 | 张阳、代晓燕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4.7.22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钱舒蓉、刘文海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4.9.2-9.4、2024.10.30-11.1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周保喻 | ||
评价结论 | 用人单位主要从事塑料件(汽车配件、其他塑料件)及模具的生产,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中列入“三、C制造业-(二十四)C35专用设备制造业-C3525模具制造”“三、C制造业-(二十四)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采取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基本一致,故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激光辐射)、粉尘(聚丙烯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塑料粉尘)、化学有害因素(铜烟、铜尘、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臭氧、氮氧化物、二甲苯、二氯甲烷、环己酮、邻苯二甲酸酐、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三氧化铬、液化石油气、正丙醇、戊烷、正己烷、一氧化碳)和其他化学有害因素(丙二醇甲醚醋酸酯、切削液油雾、石油加氢轻馏分、轻芳烃溶剂油)等。 其他化学有害因素未列入《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中。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物功能分区、设备布局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的要求。 用人单位建筑卫生设计、工程防护设施设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部分符合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1)用人单位粉碎操作位8h噪声等效结果超标; (2)用人单位印刷机上方的排风罩设置过高,有害气体经过人体呼吸带; (3)用人单位未在模具装配区设置喷淋洗眼器,未在危废间设置吸附棉、喷淋洗眼器,未在印刷间设置喷淋洗眼装置,未在印刷间南侧的隔间内(调墨以及油墨储存)的化学品柜设置防泄漏托盘、吸附棉、事故排风; (4)用人单位警示标识设置不规范,未在产生毒物的操作位设置“当心中毒”“必须佩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未在产生高温的操作位设置“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未在产生噪声的操作位设置“噪声有害”“必须佩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5)与本次现状评价识别相比,用人单位往年缺少邻苯二甲酸酐、戊烷、正己烷、激光辐射等危害项目的申报; (6)部分注塑工、印刷工、装配工在作业时未能按公司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7)与本次评价识别相比,2023年的定期缺少戊烷、正己烷、二甲苯、液化石油气、正丙醇等危害因素的检测; (8)现场未查见2022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2023年部分员工的复查报告和员工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由此,用人单位应落实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和相关补充措施。公司在职业卫生管理应进一步完善,尽快使职业病防治工作逐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以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 ||
现场的图像 影像 | ![]() ![]() |
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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