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公示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上海融辉包装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信息公示表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融辉包装有限公司

联系人

沈佳辉

项目名称

上海融辉包装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评价类型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图路5581号北区一至二层、南区一至三层

项目组人员

刘文海雷亚男韩晓希李梅

现场调查人员

葛连梦、雷亚男

现场调查时间

2024/4/26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雷亚男、叶杰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24.7.8-7.10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沈佳辉

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9修订版)的分类标准,用人单位属于“C2319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于“C制造业-C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C231印刷”,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化学因素(乙酸乙酯、乙酸丙酯、乙酸丁酯、异丙醇、石油醚)、其他因素(玉米淀粉、醋酸乙烯酯-丙烯丁酯共聚物、乙醇、合成树脂、聚氨酯树脂、助剂、高沸点石油溶剂、乳化剂、矿物油、石油醚、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聚丙烯酸乳液)和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其他因素不在职业病目录范围内,且未制定相关标准,只对其进行识别,不对其进行检测。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等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规定的要求。但在机械通风设置、职业健康检查、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应急救援等方面存在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本次评价检测49个作业点,合格点数共计49个,合格率100%

2)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用人单位采取了相应的防尘毒、防噪、防高温、防工频电场等措施,但用人单位生产车间1#车间危化品库的调墨工位、复合机加药工位、2#车间手工涂胶工位的上吸罩设置位置过高,有害气体排出过程经过人体呼吸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的要求。

3)应急救援措施:

①用人单位制定有《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未制定化学灼伤、化学品泄漏、高温烫伤的应急救援预案,未进行相关应急救援演练。用人单位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部分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的相关规定。

②用人单位在油墨间、危化品库、危废间设有防泄漏托盘、黄沙等应急吸附材料;用人单位在办公室及生产车间内均设有急救药箱。但油墨间、危化品库未设置事故排风装置;印刷区域、油墨间、危废间均未设置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印刷区暂放油墨的区域未设置防泄漏设施。用人单位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4)个体防护:

用人单位制定了个体防护用品配置制度,为员工发放了个人防护用品,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品。但用人单位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不全,未给生产岗位人员配备防护眼镜、防噪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未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发放记录。用人单位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部分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的相关要求。

5)建筑卫生学:

用人单位油墨间、危化品库未设置机械通风设施。用人单位的建筑设计卫生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6)总体布局、设备布局与辅助用室: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设备布局与辅助用室设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和《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7)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

未查见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书,未查见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告知单,未查见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要求。

8)职业卫生管理:

用人单位设有1名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已基本制定,但总体落实不到位,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仍存在不足如:①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位职业危害告知、车间警示标识设置不规范;②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未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③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不齐全:未给生产岗位人员配备防护眼镜、防噪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④未提供2021-2023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⑤未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⑥职业健康监护:未查见用人单位2021-2023年的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档案;⑦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由此,用人单位已采取的一系列职业病防治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疏漏和不足。建议用人单位应落实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意见、能整改的尽快整改,不能整改的应提出建议和相关补充措施,尽快使职业病防治工作逐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以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现场的图像影像

微信截图_20241216164747.png微信截图_20241216164756.png 

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Copyright ©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上海度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16022096号-2奕云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