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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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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正常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脂肪基甲基硅烷聚合体、乙酸(3-甲氧基-1-丁)酯、α,α’,α”-1,2,3-丙三基三[ω-羟基-聚[氧(甲基-1,2- 乙二基)]与1,1’-亚甲基双[异氰酸根合苯]的聚合物1、MDI类氨酯聚合物、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煅烧高岭土、1,2-苯二羧酸二-C8-10-烷基酯、MDI类聚氨酯聚合物、1,6-二异氰酸根合己烷的均聚物、1,1'-亚甲基二(4-异氰酸根合)苯的共聚物4,4'、甲基环氧乙烷与环氧乙烷和1,2,3-丙三醇的聚合物、苯乙烯与丙烯腈的共聚物、丙二酸二乙酯、1-甲基-2-吡咯、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异丙醇、丁酮、乙酸、噪声、工频电场等。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设备布局、个体防护、辅助用室设置等方面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的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作业场所的警示标识老旧字迹不清;②用人单位未对配电间巡检岗位人员进行工频电场的体检;③用人单位玻璃清洗岗位、清洗配置、前后横梁预装岗位未安装局部吸风装置;④用人单位未进行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⑤用人单位固化间未设置事故通风;⑥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存在缺陷。由此,建议用人单位落实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和相关补充措施,在工程防护、警示标识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使职业病防治工作逐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以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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