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聚丙烯粉尘、金属粉尘、木粉尘、丙烯、热解气、砂轮磨尘、氢氧化钠、碳酸钠、电焊烟尘、紫外辐射、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三乙醇胺、1-氨基-2-丙醇、乙氧基化C9-11-醇、二甘醇一丁醚、高温、噪声、工频电场等。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等规定的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设备布局(一车间汽车制动部件生产区与维修区未分开设置);
生活辅助设施(车间未设置未设置浴室);
职业卫生检测(部分噪声作业岗位8h等效声级噪声超标)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电焊操作位、打磨操作、锯床操作位未设置局部排风装置,清洗操作位未设置洗眼器);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未设置公告栏,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不全);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未见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相关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部分接触噪声岗位人员在作业时未能按要求佩戴防噪声耳罩,清洗岗位在作业时未佩戴防毒口罩);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未对清洗操作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注塑操作位涉及高温危害因素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未见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管理资料);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未对清洗、注塑操作位存在碳酸钠、氢氧化钠,高温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见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未见用人单位应急预案演练相关资料)。
由此,建议用人单位应落实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意见、能整改的尽快整改,不能整改的应提出建议和相关补充措施,尽快使职业病防治工作逐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以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