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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上海澳凡涂料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上海澳凡涂料有限公司

联系人

黄岳龙

建设地址

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楚华支路677

项目名称

上海澳凡涂料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类型

现状评价

简介:用人单位于200912月取得上海市奉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备案意见(沪奉发改备2009-179),其后于2011年进行过两次项目备案变更(沪奉发改备2011-017和沪奉发改备2011-100)。20125月完成了工程建设和设备的调试,进入了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期间完成了部分厂房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现场竣工验收,本报告的三车间未在当时的评价范围之内。用人单位原名上海邦发化工有限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管理需要,用人单位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澳凡涂料有限公司(沪工商注名预核字第01201611281060号)。用人单位于2012年委托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对其进行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报告编号:XP2012-07082016年底用人单位委托上海申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编号:18XZ201704000040003。本次评价为该用人单位第二次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相关人员

现场调查、时间

现场调查人员:叶杰等

现场调查时间:2020.4.1

现场采样、检测及时间

现场采样人员:叶杰、沈敏杰等

现场检测时间:2020.4.9-11

实验室检测、时间

实验室检测时间:2020.4.9-27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黄岳龙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滑石粉尘(总尘、呼尘)、白炭黑粉尘、色粉粉尘、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环己酮、丙烯酸、乙二醇、乙酸乙二醇乙醚、醇酸树脂、碳酸二甲酯、矿物油及酰胺类化合物、改性硅酮、噪声、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相关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上海澳凡涂料有限公司属于“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涂料制造类,行业代码C264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卫生设计、生活辅助设施、职业卫生检测、工程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符合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为:1体检项目不全,体检报告不全,体检复查有缺失2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定期检测未落实;3档案的管理有缺陷

建议:本次对作业现场的二甲苯、甲苯检测结果显示部分岗位苯系物接触浓度高,原因是防护设备有损坏,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化学有害因素接触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对岗位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的检维修。

2017年有复查人员,复查项目为听力,但未见复查报告,企业应给员工在脱离作业岗位48h后做复查体检,若复查结果有异常,需对员工进行调岗,并进行后续治疗。对可能接触噪声的岗位,员工入职前需进行岗前体检,对可能存在的禁忌证人员进行筛查,防止因接触噪声产生进一步的伤害,导致职业性噪声聋。

2018年有复查人员,复查项目为血常规(苯系物),但未见复查报告,企业应给员工在脱离作业岗位后做复查体检,受检人员血液指标异常者应每周复查1次,连续2次,健康检查周期为1年,若复查结果有异常,需对员工进行调岗,并进行后续治疗。对可能接触苯系物(甲苯、二甲苯)的岗位,员工入职前需进行岗前体检,对可能存在的禁忌证人员进行筛查,防止因接触苯系物产生进一步的伤害,导致职业性慢性苯中毒、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

对离岗人员应进行离岗体检,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下列情况劳动者需进行离岗后的健康检查:1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所致职业病或职业肿瘤常有较长的潜伏期,故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2离岗后健康检查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达到100%,并积极督促和安排需要复查人员进行复查。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出现健康损害的,应当积极予以诊治,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置,同时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来控制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并对接触者的健康影响及其程度进行有效评价,以便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防护措施。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可能突然逸出有毒物质的场所,应严格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等要求设置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一般情况,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报警装置应设在与有毒气体释放点1m以内。当没有必要或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如安全巡检或事故检查时,应配置移动式或便携式检测报警仪。报警值可设预报、警报、高报3级,预报值提示该场所可能发生有毒气体释放。预报值为MAC1/2PC-STEL1/2,无PC-STEL的物质,设为超限倍数的1/2。警报值提示该场所有毒气体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警报值为MACPC-STEL值,无PC-STEL的物质,设为超限倍数值。高报值提示该场所有毒气体大量释放,已达到危险程度。可根据气体毒性人员情况事故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事故通风设施需满足发生事故时通风次数不小于12次每小时。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细化实验室化学品储存方式及应急措施的说明

2.细化实验废液储存及废气排放情况的分析与评价

3.细化实验室应急救援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以上仅为公示信息,具体内容以正式报告为准。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 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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