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
上海长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吴凯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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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老卫清路8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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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上海长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评价类型 |
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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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上海长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老卫清路898号,厂区总占地面地约 22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1396平方米。主要从事羧甲基纤维素钠(简称 CMC)系列产品的生产、开发与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食品、牙膏、制药等领域的添加剂,主要起增稠作用, 销往美国、北欧、中东、非洲等世界各地。 上海长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由安全环保部负责,配备专职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名,负责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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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相关人员 |
现场调查、时间 |
现场调查人员:尹萍、马丹 现场调查时间:2020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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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及时间 |
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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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检测、时间 |
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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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吴凯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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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木浆片粉尘、精制棉粉尘、羧甲基纤维素钠粉尘、氢氧化钠、乙醇、硫化氢、氨、氯乙酸、氯化纳、氯化氢及盐酸、过氧化氢、硫酸、高温、噪声、工频电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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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 |
用人单位作业现场存在的化学有害因素检测数据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噪声除一车间粉碎操作位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外,其余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工频电场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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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1.结论: (1)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2019修订版的分类标准,用人单位属于“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C139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于第二类第二项“农副食品加工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行业。 2.综合结论 用人单位在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个体防护措施、建筑卫生学和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方面符合要求,但在应急救援设施及辅助用室方面存在不足。 3.建议 3.1.1完善生活辅助设施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2.1.13规定“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建议用人单位在车间设置休息室。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六节第6.1.1.2条“对逸散毒物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排毒设备”,并参照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第2条排风罩的设计要求:“当不能将有害物发散源全部密闭时,可设置外部罩,罩口应尽可能接近有害物发散源”。建议用人单位在多效蒸馏回收车间包装操作位设置局部排风装置,装置设置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六节第6.1.1.3条“对于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建议用人单位在一车间切割操作位设置除尘装置。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六节第6.1.2条“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参照《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的要求,“设置的冲淋洗眼装置服务半径小于15m”,参照《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的要求,“冲淋洗眼装置的设置应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10s内得到冲洗”。建设用人单位在二车间、罐区、乙醇仓库、污水处理加药操作位设置冲淋洗眼器。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6.2条要求,建议用人单位在污水处理巡检岗位配置便携式硫化氢、氨有毒气体报警仪。 3.1.3职业卫生检测 现场检测中,一车间粉碎操作位噪声超标,40h等效声级噪声分别为:85.4dB(A)、86.3dB(A),超出职业卫生标准限值,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中表1噪声作业的分级标准,用人单位(见报告附件表2-3-7)噪声属于轻度危害(Ⅰ级)。在目前作业条件下,可能对劳动者的听力产生不良影响。针对噪声超标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作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定期对作业人员采取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检测等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听力保护计划。 (2)改善操作工的工作环境或减少员工接触时间,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如: ①在满足工艺流程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控制措施。 ②依照接触时间减半噪声接触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建议采取人员流动操作方法,缩短作业人员操作时间,以减少操作工接触噪声时间。 3.1.4加强职业卫生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建议用人单位在公司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用人单位应依照《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的要求,在各生产车间及危险化学品仓库设置了警示标识,但设置不全。具体补充设置情况见表1-3-1。 表1-3-1警示标识补充设置一览表
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建议用人单位应为接毒员工配备防毒口罩,为叉车工配备防噪声耳塞,并加强作业现场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监管力度,并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员工自我保护能力。 4>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47号令)第二十条要求。建议用人单位对二车间、多效蒸馏回收车间及污水处理作业现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因用人单位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议将每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安排在每年6月下旬至9月上旬。 5>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保存好相关资料。 6>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工作人员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要求,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参照持续改进性建议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表1-3-1。 (2)建议用人单位对涉及接触氢氧化钠、氯乙酸、硫化氢、氨、过氧化氢、高温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补充其检查项目。并在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中列明。 (3)及时组织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需要复查人员进行复查,以及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4)用人单位涉及高温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要求,高温检查日期应在每年高温季节到来之前进行。建议用人单位在每年夏季来临之前安排接触高温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进行高温职业健康体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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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1.细化布袋除尘器相关数据。 2.核实有无隔声室,并说明哪些高噪声设备置于其中。 3.补充完善废水处理生产工艺,防护措施调查分析。 4.完善噪声超标原因和职业健康检查复查人员岗位分析。 5.细化化学品储存、使用及废水处理等环节应急救援措施评价内容。 6.专家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 以上仅为公示信息,具体内容以正式报告为准。 |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 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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