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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上海康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研发中心

建设单位

上海康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研发中心

联系人

吴思佳

建设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688C栋创新研发中心

项目名称

上海康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研发中心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类型

现状评价

简介:

上海康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197821210室,上海康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研发中心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688C栋创新研发中心。研发中心主要用于对食品、饮料、调味料的检测分析。上海康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研发中心在项目运行至今并未进行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专篇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本次是用人单位第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相关人员

现场调查、时间

现场调查人员:叶杰

现场调查时间:2020.10.15-17

现场采样、检测及时间

现场采样人员:叶杰、阮健红、温海静

现场检测时间:2020.10.15-17

实验室检测、时间

实验室检测时间:2020.10.15-22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吴思佳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甲醇、异丙醇、乙腈、辛烷、甲苯、正己烷、二氯甲烷、四氢呋喃、乙酸乙酯、甲酸、乙酸、盐酸、乙醚、硫酸、磷酸、氢氧化钠、二氧化氮、调料粉尘、二氧化碳、高温、噪声等

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本次检测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限值要求。本次检测的噪声等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卫生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版),上海康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研发中心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业-质检技术服务-检测服务”,行业代码M745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第五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第一项“研究和试验发展”,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

本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职业卫生检测结果、岗位防护设施设置及个体防护用品设置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的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用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检查项目不全;②部分岗位缺少化学有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④缺少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如:职业健康档案归档不规范等

建议:

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及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所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覆盖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第七条“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的相关规定。

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达到100%,并积极督促和安排需要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与现场告知制度

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具体规定,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并按照该规范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落实职业病危害作业区域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与公告栏的设置(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涉及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作业点应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 204-2007)的规定完善其告知内容。

完善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第48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同作业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完善完善应急设施的设置

用人单位应在危化品库增设洗眼装置、化学品泄漏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在气瓶储存处增设氧含量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的报警值应按照《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的相关规定设定。

完善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应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其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用人单位应持续性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凡涉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各项资料均需汇总归档,并长期保存。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细化样品前处理、试剂配置等环节作业内容及职业病防护措施的调查;

2.细化职业健康监护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调查评价;

3.完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措施的调查评价;

4.专家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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