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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联系人

邹训

建设地址

上海市于金山区金山卫镇第二工业区A33地块,海金路728

项目名称

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类型

现状评价

简介:

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为垃圾焚烧发电厂,现有两条垃圾焚烧处理线,日焚烧生活垃圾1000吨,年处理能力33万吨;现有1台装机容量为15MW的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年发电量约1.18亿度。现有污泥干化处理能力为当量规模300t/d(含水率约80%),经过干化后的污泥约150t/d(含水率30%)。企业一期垃圾焚烧处理项目于2009年12月开工建设,2012年底竣工,2013年建成投产,2013年底进入商业运行。污泥干化车间工程项目于2016年11月完成土建工程,同年12月完成设备安装调试,2016年12月28日开始试运行。现对企业生产项目进行现状评价。

本次评价涉及具体评价范围包括2500t/d焚烧炉及115MW的凝汽式汽轮机、渗滤液处理站、污泥干化车间等具体包括垃圾储运系统(地磅房、垃圾卸料平台、垃圾池)、垃圾焚烧系统(垃圾给料斗系统、焚烧炉、燃烧空气系统、余热锅炉系统、汽水循环系统、汽水取样分析系统、炉水加药系统等)、余热利用系统(汽轮发电机组、除氧给水系统、给水加药系统、辅助系统、检修设施)、炉渣处理系统、烟气净化及飞灰处理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除盐水制备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压缩空气站、燃气供应系统、理化分析、机修间)、渗沥液处理站、综合办公楼(含办公楼、食堂)及污泥干化车间(污泥干化处理、废水池、除臭系统、污水处理系统)。

评价相关人员

现场调查、时间

现场调查人员:于峰、韩晓希

现场调查时间:2020年5月

现场采样、检测及时间

现场采样人员:金健蛟、姚云、沈敏杰

现场检测时间:2020.9.1-3

实验室检测、时间

实验室检测时间:2020.9.1-14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张经理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硫化氢、氨、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氯化氢及盐酸、氟化氢、溴化氢、铅烟、汞-金属汞(蒸汽)、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呋喃、氢氧化钠、氢氧化钙、次氯酸钠、氯、螯合剂、磷酸三钠、润滑油、活性炭粉尘、垃圾粉尘、飞灰粉尘、聚合氯化铝、聚丙烯酰胺、灰渣粉尘、污泥粉尘、乙硫醇、二氧化硫、乙胺、丙烯硫醇、三甲胺、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

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本次检测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限值要求。本次检测的噪声、高温、电焊弧光和工频电场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卫生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分类标准,用人单位属于生物质能发电(D4417”。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73号令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工艺流程,涉及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其他电力生产,以及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环境卫生管理(生活垃圾处理),用人单位可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硫化氢、氨、甲硫醇、甲烷、甲硫醚、乙硫醇、二氧化硫、一甲胺、二甲胺、乙胺、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溴化氢、铅烟、汞-金属汞(蒸汽)、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呋喃、润滑油、氢氧化钙、尿素、氢氧化钠、聚合氯化铝、磷酸三钠、次氯酸钠、氯、螯合剂、氯化钙、聚丙烯酰胺、硫酸铝、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垃圾粉尘、飞灰粉尘、灰渣粉尘、活性炭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三氯化铁、电焊弧光、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

用人单位建筑物功能分区、设备布局、总体布局、生活辅助设施、个体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工程防护设施的设置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的要求,但在职业卫生培训、离岗体检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

由此,建议用人单位应落实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和相关补充措施。公司在职业卫生管理应进一步完善,尽快使职业病防治工作逐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以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持续完善作业场所内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以及告知栏的设置,具体要求如下: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ƒ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④产生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⑤产生电焊弧光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2)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3)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4)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5)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6)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7)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8)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9)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2)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达到100%,并积极督促和安排需要复查人员进行复查。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出现健康损害的,应当积极予以诊治,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置,同时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来控制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并对接触者的健康影响及其程度进行有效评价,以便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防护措施。落实员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3)完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用人单位应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持续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因材施教,明确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用人单位要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具体要求如下:

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为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的培训,可以参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

3)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为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视作继续教育。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 细化卸料大厅通风情况描述;

2. 完善垃圾分拣、称量、除尘设备清理等作业防护措施调查分析;

3. 补充完善实验室、污水处理防护及应急救援措施评价内容;

4. 补充各巡检岗位作业内容、巡检路线及防护措施描述;

5.列表说明有毒物质检测报警仪种类、安装位置、警报值等,并做评价;

6.细化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

7.专家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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