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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石洞口污水处理厂

建设单位

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石洞口污水处理厂

联系人

董国华

建设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煤水路200

项目名称

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石洞口污水处理厂

评价类型

现状评价

简介:

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石洞口污水处理厂成立于2009年03月31日,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煤水路200号。经营范围包括负责对相应区域的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实行物业化管理;负责对区域的防汛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事故处置。

本次评价范围为污水处理区、污泥处理区、污水出水区、生产管理区和雨水泵站。厂区内的焚烧老线在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期间正在进行技术改造,暂未验收及运行,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评价相关人员

现场调查、时间

现场调查人员:王加平

现场调查时间:2020.7.9-11、2020.8.7-9

现场采样、检测及时间

现场采样人员:金健蛟、党政、李慧等

现场检测时间:2020.7.9-11、2020.8.7-9

实验室检测、时间

实验室检测时间:2020.7.9-22、2020.8.7-12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董国华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硫化氢、硫酸、二氧化硫、氨、甲硫醇、氯化氢、氢氧化钠、氯气、一氧化碳、二氧化氮、尿素、次氯酸钠、二噁英、石灰石粉尘(总尘)、石灰石粉尘(呼尘)、聚丙烯酰胺粉尘、飞灰粉尘、磷酸三钠粉尘、灰渣粉尘、噪声、高温及工频电场等,在检维修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硫化氢、氨、甲硫醇、电焊烟尘、电焊弧光、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二噁英、混合粉尘等

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限值要求。本次检测的噪声、工频电场、高温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卫生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属于“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D462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氨、二氧化氮、硫化氢、甲硫醇、氢氧化钠、盐酸及氯化氢、硫酸、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尿素、次氯酸钠、氯气、石灰石粉尘、聚丙烯酰胺粉尘、飞灰粉尘、磷酸三钠粉尘、灰渣粉尘、二噁英、噪声、高温及工频电场等。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物功能分区、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生活辅助设施、职业卫生检测、工程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等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部分符合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1)乙酸钠加药间附近未设置洗眼器。

2)①2017年和2018年室外高温作业的员工未进行高温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②2017年4人未查见复查资料,2019年1人未查见复查资料。

建议: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标准要求,对企业作出以下整改:

完善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

用人单位应在乙酸钠加药间附近设置洗眼器。洗眼器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

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落实好以下措施:

1)落实好员工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根据工作人员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要求,确定工作人员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3)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并积极督促和安排需要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4)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出现健康损害的,应当积极予以诊治,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置,同时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来控制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并对接触者的健康影响及其程度进行有效评价,以便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防护措施。

5)特别是对于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落实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且检测项目应覆盖员工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

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工人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的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①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②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每周检查洗眼装置有效性,急救药箱药品配置的完整性、及时更换急救药物,确保应急时的正常使用。

对于工人进入有限空间中进行杂物清理、清淤和设备检维修作业,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加强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事先制订好维护、检修方案,并监督工人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和《硫化氢职业危害防护导则》(GBZ/T 259-2007)的要求进行作业,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对于生产所需使用的化学品的卸料过程,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监管,做好相关的职业卫生防护工作。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补充污水来源、性质的描述;

2.细化焚烧工艺飞灰、灰渣处理过程的描述与分析;

3.细化检维修等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4.专家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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