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
上海城投城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城桥污水处理厂 |
联系人 |
范爱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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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岱山路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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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上海城投城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城桥污水处理厂一期扩容工程项目 |
评价类型 |
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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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城投城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城桥污水处理厂成立于2007年,正式投产于2007年9月,建设地点为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岱山路19号,厂区占地面积62300㎡,主要从事生活、生产的污水处理,工程服务范围包括崇明区城桥镇及周边区域的工业、居住用地,污水处理规模约3万m3/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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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相关人员 |
现场调查、时间 |
现场调查人员:夏志伟 现场调查时间:202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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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及时间 |
现场采样人员:谢俊华、沈敏杰 现场检测时间:2020.12.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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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检测、时间 |
实验室检测时间:2020.12.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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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范爱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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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硫化氢、氨、甲硫醇、PAM粉尘、紫外辐射、噪声、工频电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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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 |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本次检测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限值要求。本次检测的物理因素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卫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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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建设单位属于“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C462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建设单位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2)”,再结合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特殊工况下检维修、清淤作业危害程度分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性、浓度(强度)、接触频率、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将用人单位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 建设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辅助用室设置、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应急救援措施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的要求。 建设项目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阶段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②作业场所的警示标识设置不全。 建设项目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如能认真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本次评价的建议进行整改和改进,持续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力度,则该项目在现有工艺和设计产能的情况下,基本能达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 (2)进一步完善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细化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职工加强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的培训,确保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并制定详细的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员工能够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主要包括: 1)法人代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最高责任人,全面负责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可在最高决策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人管职业卫生工作的负责人; 2)建设单位每年年初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根据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时间、实施内容及实施进度等。 建设单位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应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 (3)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以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减少意外事故风险。定期检查、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现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进行检修,并做好维修、维护记录,加强其净化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有效运行,防止职业病危害或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4)落实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且检测项目应覆盖员工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每3年开展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 (5)密闭空间作业 建设项目涉及的密闭空间作业主要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的检维修及清淤作业,密闭空间安全作业前要先告知相关负责人及值班管理人员,作业时要严格按照以下规程,逐条核对符合后进行: ①在密闭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密闭空间作业。 ②密闭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必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确保与密闭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要进行严密地封堵。 ③在密闭空间作业时要在密闭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密闭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要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并加挂警示牌。 ④确保密闭空间出入口保持畅通,保证密闭空间的通风。密闭空间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必要时加大监测频率;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密闭空间,要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⑤在密闭空间外要设有专人监护,在风险较大的密闭空间作业,要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密闭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要掌握密闭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⑥进入密闭空间前,监护人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保证作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并统一联系信号。 ⑦对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密闭空间作业采取轮换作业;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要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⑧在密闭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密闭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⑨作业前后要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密闭空间作业时,要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⑩作业结束后,由密闭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密闭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密闭空间。 (6)职业健康监护 建设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的要求持续完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建设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体检项目应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建设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建设单位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7)公司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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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1.细化项目利旧内容及“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描述; 2.细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的分析与评价; 3.细化设备检维修、清淤作业应急救援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4.补充巡检工巡检路径、内容、频次及持续时间; 5.专家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 |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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