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上海灼日新材料属于“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行业代码C2669。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制造业中第十三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专用化学产品制造”,风险分类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戊烷、正己烷、丙酮、甲苯、异丙醇、矽尘(总尘)、矽尘(呼尘)、噪声、高温、丁酮、甲醇、乙醇、甲基硅油、端羟基聚二甲基硅氧烷、双酚A型环氧树脂、工频电场。
用人单位建筑物功能分区、设备布局等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卫生设计、生活辅助设施、职业卫生检测、工程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部分符合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建筑设计卫生(用人单位未设置浴室,化学品仓库和生产车间内的样品间未设置机械通风);②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除LSR生产区的投料搅拌操作位设置有局部排风装置外,其他产生尘毒物质的岗位均未设置排风装置;部分岗位未设置应急救援设施;部分岗位工人未佩戴个体防护用品);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不完善(部分岗位警示标识张贴不全;部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全;部分岗位检测项目不全;未进行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部分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
建议:
用人单位应在生产车间的称量操作位、投料搅拌操作位和清洗操作位、技术部实验室的实验操作位、技术部合成室的实验操作位、喷码区的喷码操作位等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并选择合适的风量及数量。局部排风装置均应设专人经常检查,定期维修维护,确保除尘、排毒系统正常运转,以保证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防尘、防毒设备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罩口时不应通过操作人员的呼吸带,且控制风速应保持在0.25m/s-3m/s的范围内。
专家提出针对二氧化硅的投料,希望此工序能改为自动化投料,实现投料的自动化和密闭化,避免工人吸入二氧化硅粉尘。如若不能实现,企业应按照整改性意见第一条提出的为投料操作位设置局部排风设施,并且应为员工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6.1.5.2条,企业应在化学品仓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平时用作机械排风,兼做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次/小时)。
用人单位应在生产车间内的样品间和质量部实验室设置边墙轴流风机用以辅助机械通风,并且使得空间的换气次数不低于12次/时。
用人单位应设置浴室,且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对浴室的要求为①浴室可由更衣室、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②4-6个淋浴器设1具盥洗器;③每个淋浴器最多使用人数9人;④女浴室不得设浴池;⑤体力劳动强度Ⅲ级或Ⅳ级者可设部分浴池,浴池面积一般可按1个淋浴器相当于2㎡面积进行换算,但浴池面积不宜<5㎡。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的要求,化学品仓库应设置正己烷的毒气报警装置,毒物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或PC-STEL的1/2,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1/2;警报值为MAC或PC-STEL值,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用人单位应在生产车间的北侧靠近硅油生产区附近设置一洗眼装置,同时应在技术部合成室、喷码区和质量部实验室分别设置一洗眼装置,洗眼装置服务半径不大于15m且在10秒内得以使用。
用人单位应在生产车间或仓库一的顶层设置风向标,用于观察风向。
用人单位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等相关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工人按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使工人掌握各岗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及相应的个人防护知识,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保证防尘、防毒、防噪、防高温等个体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完善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落实好以下措施:
1)落实好员工的岗前、在岗、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
2)根据工作人员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要求,确定工作人员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3)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
(2)针对用人单位生产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项目应全面。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因该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故需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应加强生产现场的现场告知情况,应在生产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与中文警示说明,应及时将生产现场的岗位检测浓度进行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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