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正常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丙烯酰胺、盐酸、氢氧化钠、尿素、乙酸、甲醇、异丙醇、硫酸、磷酸、臭氧、氨、二氧化碳、其他化学毒物(5-溴-4-氯-3-吲哚-β-D-半乳糖苷、异丙基硫代半乳糖苷、二硫苏糖醇、三羟甲基氨基甲烷、高碘酸钠、无水碳酸钠、碘化钾、高碘酸钠、三氯乙酸、氨甲喋呤、大豆蛋白粉、磷酸氢二钾)、高温、噪声、低温、紫外辐射等。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设备布局、辅助用室设置等方面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的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用人单位未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②用人单位康新公路6号楼4F危废间、废物灭菌间、液氮间未设置事故通风装置;未提供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发酵岗位未安装氨气报警装置;③用人单位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④用人单位天雄路1号楼南单元402实验楼公共实验室操作位;康新公路6号楼实验楼理化实验操作位、研发实验操作位、精纯操作位、粗纯操作位、称量、配制操作位未设置局部吸风装置;⑤用人单位无组织机构成立文件及任命书;⑥用人单位未进行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⑦用人单位无合同告知、告知栏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告知;⑧用人单位尚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已报名参加职业卫生培训,无培训证书;⑩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存在缺陷。由此,建议用人单位落实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和相关补充措施,在工程防护、应急救援、总体布局、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职业健康体检、个体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使职业病防治工作逐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以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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