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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9修订版)的分类标准,用人单位属于“滚动轴承制造C345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于“制造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45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溶剂汽油、盐酸、磷酸、硫酸、乙酸、氢氧化钠、甲醛、氨、丙酮、砂轮磨尘、矽尘、酚醛树脂粉尘、苯酚、C6-C8混合不饱和烷烃、二壬基萘磺酸、醇胺、羧酸、取代胺基衍生物、硫酸酯盐类表面活性剂、烷烃、烯烃、正构烷烃类碳氢化合物、烃油、石蜡烃、环烷酸锌、十二烯基丁二酸、2,6-二叔丁基对甲酚、石油磺酸钡、石油磺酸钙、苯并三氮唑、硝酸、高氯酸、石油醚、乙醇、高温、噪声、1Hz-100kHz电场和磁场、工频电场等。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均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规定的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未对噪声、乙酸、氢氧化钠、氨、丙酮、砂轮磨尘、矽尘、酚醛树脂粉尘等危害项目进行申报;
近3年未对第二联合厂房喷砂操作位的矽尘进行检测,未对第三联合厂房压机操作位、车床操作位的酚醛树脂粉尘进行检测;
用人单位近3年体检项目不全,体检人数不足。
由此,建议用人单位应落实本次评价报告中所提出的有关建议,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以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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