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信息公示表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上海昕雅水处理制品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窦振明 |
项目名称 | 上海昕雅水处理制品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评价类型 | 现状评价 |
地址 | 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平业路20号 | ||
项目组人员 | 刘文海、曾海、韩晓希、叶杰、马丹、宋莉莉 | ||
现场调查人员 | 曾海、汤明芳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3.10.30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曾海、陈燕兰、胡蕊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3.11.20-11.22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窦振明 | ||
评价结论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2019修订版的分类标准,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属于“专用化学产品制造(C2666)”。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建发〔2021〕5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于“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行业。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为钼(可溶性化合物)、氢氧化钠、氯化氢及盐酸、乙醇胺、硫酸及三氧化硫、羟基亚乙基二膦酸、水解聚马来酸酐、丙烯酸聚合物、氯化锌、5-氯-2-甲基-4-异噻唑啉-3-酮、2-甲基-4-异噻唑啉-3-酮、六偏磷酸钠、环己胺、氢氧化钾、噪声。 用人单位在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职业卫生检测等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未明确劳动者作业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和采取的防护措施等内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区域警示标识设置不全; (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全,未对环己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取得职业健康培训证书; (4)未查见用人单位2021年-2023年防护设施的维护、清洁、维修和保养记录; (5)用人单位2021年-2023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全,未对环己胺进行检测; (6)用人单位2022年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2021年和2023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不全,未对环己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申报; (7)用人单位成立以来未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8)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内容不全,且未将已有的职业卫生档案按要求进行建档、编号和存档。 由此,用人单位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应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并根据本次评价的建议逐项进行整改和改进,以减少上海昕雅水处理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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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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