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
上海冠华节能厨具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王仁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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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上海市崇明县新村乡新洲路800号1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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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上海冠华节能厨具有限公司 |
评价类型 |
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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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冠华节能厨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3月25日,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崇明县新村乡新洲路800号1幢。经营范围包括不锈钢制品、铝制品、厨房设备、五金交电、家用电器的研发、设计、生产、加工、销售,厨房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本次评价范围为生产车间(包括附房)、装配车间、机抛车间、化学品仓库、仓库、包材仓库、综合研发中心、门卫室在生产运行期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治内容进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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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相关人员 |
现场调查、时间 |
现场调查人员:王加平 现场调查时间:2020.9.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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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及时间 |
现场采样人员:金健蛟、秦怡杰、姚云等 现场检测时间:2020.9.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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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检测、时间 |
实验室检测时间:2020.9.2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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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王仁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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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三氧化铬、氢氧化钠、氧化锌、丁醇、正己烷、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氧化铁粉尘、氧化铝粉尘、砂轮磨尘、碳化硅粉尘(总尘)、碳化硅粉尘(呼尘)、不锈钢粉尘、电焊烟尘、工频电场、电焊弧光、激光辐射、噪声、高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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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 |
本次检测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限值要求。 本次检测的噪声大部分不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限值要求。 本次检测的电焊弧光、工频电场和激光辐射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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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上海冠华节能厨具有限公司属于“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行业代码C338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上海冠华节能厨具有限公司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项“金属制品业”将其风险分类划分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氧化铁粉尘、三氧化铬、氢氧化钠、磷酸钠、二乙二醇、石油磺酸钠、石油磺酸钡、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氧化铝粉尘、砂轮磨尘、碳化硅粉尘、不锈钢粉尘、氧化锌、丁醇、正己烷、电焊烟尘、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工频电场、电焊弧光、激光辐射、噪声及高温等。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物功能分区、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生活辅助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测、岗位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部分符合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为:(1)职业卫生检测(部分岗位噪声超标,具体见表2-3-14。);(2)岗位防护设施(部分岗位未设置有效的隔声降噪防护措施,具体岗位见表1-2-4。);(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①用人单位未在机抛车间的砂房和机修间张贴相应的警示标识,部分车间虽张贴了警示标识,但未涵盖该车间所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②用人单位2017年未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③用人单位2018年和2019年未对工作场所高温进行检测;④未查见部分复查人员的复查资料;⑤未查见部分离岗工人的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建议: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标准要求,对企业作出以下整改: 对于噪声超标岗位的建议 (1)工程防护 针对同类型设备较多或同类型岗位较多的车间情况,建议在各岗位之间设置隔声屏障,将生产车间隔成不同强度的噪声区域,减弱各区域之间的声交叉影响。 对于单个固定噪声污染源,建议给污染源更换减震效果更好的减震基础或减震垫,减少噪声的产生。 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2)职业卫生管理 ①噪声监测 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②职业健康检查 对于8h/d或40h/周噪声暴露等效声级≥80d但 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③职业卫生培训 企业应当每年对暴露于LAeq,8≥85dB作业场所的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听力保护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噪声对健康的危害;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使用护耳器的目的,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 合理安排班制,从一班制调整为多班制,实行噪声岗位与非噪声岗位人员的轮岗,从而减少每个工人的实际接触时长,降低受职业病危害的程度。 加强对作业人员防噪耳塞(耳罩)佩戴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完善作业场所内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以及告知栏的设置,具体要求如下: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④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⑤产生电焊弧光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⑥产生激光辐射的作业场所设置“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2)职业卫生公告栏应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4)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5)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6)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7)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8)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9)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10)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11)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3>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的要求,用人单位应持续完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具体要求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劳动者的体检项目和体检周期应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严格执行。 (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5)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4>完善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 2012年)第二十条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且检测项目应覆盖员工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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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1.细化上次现状评价报告改建建议落实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2.细化体检复查对象岗位分布的分析,并据此提出改进建议; 3.针对噪声严重超标的岗位完善改进建议的内容; 4.专家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 |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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