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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上海东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上海东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联系人

谢磊

建设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251

项目名称

上海东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类型

现状评价

简介:

上海东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9月。公司经营范围为加工生产手机外壳、数码相机外壳、电脑外壳及其他五金制品,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251号,租赁上海松江新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工业厂房。

2015年,用人单位因发展需要,在原有工业厂房西侧仓库空置区域,新增两条手机外壳和电脑外壳生产流水线。工艺流程与原有工艺流程相同,原辅料情况不做改变,人员部分利旧、部分新增。

本项目于2010年投产,2015年进行扩建,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配置了相应的部分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无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及审核意见。

本次是用人单位第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相关人员

现场调查、时间

现场调查人员:叶杰

现场调查时间:2020.7.1-3

现场采样、检测及时间

现场采样人员:叶杰、阮健红、温海静

现场检测时间:2020.7.1-3

实验室检测、时间

实验室检测时间:2020.7.1-8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谢磊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噪声、高温、激光辐射、工频电场、电焊弧光、氧化铁粉尘、氧化铝粉尘、甲基丙烯酸甲酯、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砂轮磨尘、电焊烟尘、臭氧、甲基丙烯酸、2-甲基-2-丙烯酸-2-羟乙基侄磷酸酯、石蜡、甲基丙烯酸十二酯、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醚类、脂肪醇、氯化烷烃、1,6-二叔丁基苯酚、柴油等

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本次检测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限值要求。本次检测的噪声和工频电场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卫生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上海东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属于“制造业-金属制品业-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行业代码C3399。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第二类“制造业”第二十项“金属制品业”,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

本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职业卫生检测结果、岗位防护设施设置及个体防护用品设置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的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工程防护设置不全面、个人防护用品有缺失;②缺少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如:未能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未按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档案归档不规范等

建议:

完善防护设施的设置

建议用人单位在维修区氩弧焊操作位和磨机操作位设置相应工程防护设施;建议用人单位在CNC车间钻床操作位和磨床操作位设置相应工程防护设施。

完善应急设施的设置

建议用人单位在化学品存放柜附近设置洗眼器,设置位置满足15m的响应范围和10s的响应时间。

完善个人防护用品的设置

建议用人单位给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岗位员工配备相应的防毒口罩,并做好相应领用记录。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第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达到100%,并积极督促和安排需要复查人员进行复查。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出现健康损害的,应当积极予以诊治,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置,同时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来控制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并对接触者的健康影响及其程度进行有效评价,以便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防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补充用人单位“三同时”执行情况及近三年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原辅料使用有无变化的描述;

2.补充原辅料焊材、焊丝主要成分及百分比;

3.细化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的分析与评价;

4.专家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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