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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上海鼓歌隆冲压件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上海鼓歌隆冲压件有限公司

联系人

刘经理

建设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文曲路428

项目名称

上海鼓歌隆冲压件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评价类型

现状评价

简介:

上海鼓歌隆冲压件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文曲路428号,于2006年在上海市注册成立,属于金属制品业,服务领域为冲压件、金属制品加工、销售。

用人单位运行至今,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专篇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本次是用人单位第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相关人员

现场调查、时间

现场调查人员:叶杰

现场调查时间:2020.12.15

现场采样、检测及时间

现场采样人员:叶杰、徐诚

现场检测时间:2021.1.4-1.6

实验室检测、时间

实验室检测时间:2021.1.5-1.7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王森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氧化氮、臭氧、铁粉尘、二甲苯、丁醇、丙酮、乙酸丁酯、一氧化碳、噪声、高温、电焊弧光、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各作业岗位检测点的化学有害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限值要求。物理因素的检测结果除生产车间冲压操作位外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上海鼓歌隆冲压件有限公司属于“金属制品业-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行业代码C3399。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第二类“制造业”第二十项“金属制品业”,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卫生设计、生活辅助设施、职业卫生检测、工程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符合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化学品库缺少喷淋洗眼装置和有毒气体报警装置;②部分岗位缺少有害因素的警示标识;③钻孔操作位、车床操作位、外磨光操作位未设置除尘装置;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且缺少复查结果;⑤检测项目不全面;⑥档案管理有缺失等。

由此,建议用人单位应落实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和相关补充措施。公司在职业卫生管理应进一步完善,尽快使职业病防治工作逐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以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建议:

完善完善应急设施的设置

根据《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化学品库增设喷淋洗眼装置和有毒气体报警装置

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与现场告知制度

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具体规定,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并按照该规范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落实职业病危害作业区域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与公告栏的设置(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涉及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作业点应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 204-2007)的规定完善其告知内容。

完善岗位防护设施

根据《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钻孔操作位、车床操作位、外磨光操作位设置除尘装置。

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健康委员会令第5202121日实施)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达到100%,并积极督促和安排需要复查人员进行复查。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出现健康损害的,应当积极予以诊治,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置,同时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来控制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并对接触者的健康影响及其程度进行有效评价,以便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防护措施。

制订企业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具体要求如下:①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②暴露于LAeq8(85dBA)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毎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对于已发生高频听偏移的职工,应当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听力保护措施。③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如设置隔声罩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在管理上应当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旧的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④职工暴露于85dBA)(LAeq8100dBA))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5dBA)以下。⑤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细化劳动组织及职业病危害检测日工况描述;

2.完善化学品管理措施调查分析;

3.结合噪声超标岗位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提出综合防噪措施;

4.对职业健康管理存在不足提出针对性建议;

5.专家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 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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