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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制水分公司闵行水厂

建设单位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制水分公司闵行水厂

联系人

洪健伟

建设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2009

项目名称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制水分公司闵行水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类型

现状评价

简介:

闵行水厂坐落于上海市西南地区黄浦江上游江畔,毗邻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目前日供水能力为90万立方米(一期10万吨、二期10万吨、三期40万吨、四期30万吨),主要担负闵行大部分地区和松江三镇的自来水生产供应工作,供水覆盖面积达200多平方公里。厂区有四套独立的制水系统,分别为一期、二期、三期和四期.闵行水厂本部(一、二、三期)位于江川路2009号,闵行水厂四期位于江川路630号。本次是用人单位第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相关人员

现场调查、时间

现场调查人员:叶杰

现场调查时间:2020.11.11-13

现场采样、检测及时间

现场采样人员:叶杰、阮健红、温海静

现场检测时间:2020.11.11-13

实验室检测、时间

实验室检测时间:2020.11.11-16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洪健伟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噪声、工频电场、硫化氢、氨、氯气、盐酸、臭氧、PAM粉尘、硫酸、乙酸、氢氧化钠等

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本次检测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限值要求。本次检测的噪声和工频电场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卫生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版),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制水分公司闵行水厂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自来水生产与供应”,行业代码D461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第三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第三项“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用人单位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但检测项目不全;②用人每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检查项目不全;③部分岗位缺少化学有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④缺少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

建议:

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及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所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覆盖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七条“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的相关规定。

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达到100%,并积极督促和安排需要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与现场告知制度

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具体规定,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并按照该规范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落实职业病危害作业区域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与公告栏的设置(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涉及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作业点应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 204-2007的规定完善其告知内容。

完善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第48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同作业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完善完善应急设施的设置

用人单位应在加药间增加氯气报警装置,污泥处理间增加硫化氢、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

报警装置的报警值应按照GBZ/T.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的相关规定设定,氯气的预报值设定为0.5mg/m3、报警值设定为1mg/m3;硫化氢的预报值设定为5mg/m3、报警值设定为10mg/m3;氨的预报值设定为15mg/m3、报警值设定为30mg/m3

完善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应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其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用人单位应持续性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凡涉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各项资料均需汇总归档,并长期保存。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完善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和相关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

2.细化液态化学品储存场所通风设施及应急设施的分析;

3.补充有毒气体报警装置报警值的分析评价;

4.专家提出的其他建议。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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